根据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不动产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费政办字【2016】37号)文件规定,我县自2016年10月26日起开始办理房改房的不动产登记,房改房的不动产登记政策如下:
(一)因继承或离婚析产,申请房改房转移登记的,保持原土地性质不变、房屋性质不变,办理转移登记。
(二)上述情形以外,申请房改房转移登记的,单位出具同意转移登记的证明后,到国土资源局按契税缴纳基数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凭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办理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为出让,房屋性质变更为商品房。
1、房屋所在宗地属划拔用地的,从同一建筑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土地出让年期,出让期为70年,此后其它各套房屋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保持相同的截止日。房屋所在宗地为出让土地的,其土地出让年期仍以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定的出让年期为准,明确相应的剩余使用年期。
2、根据土地用途,属居住用地的按上述方法办理;属办公(工业)用地的,根据现状,在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分割成办公(工业)、居住两宗地后,按上述方法办理;属办公(工业)用地,但无法分割成办公(工业)、居住两宗用地的或土地使用权人不同意分割的,所有建筑物共用整宗地,土地用途在原用途的基础上添加居住用地,再按上述方法办理。
(三)原有合法用地手续,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致使居住用地未登记的,根据企业改制前用地档案,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进行不动产登记。
我县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第一批房改房小区名单公布如下:
能办理业务的房改房小区(第一批)
序号
名称
备注
1
毛纺厂家属院(华沂公司)
自由东路南侧
2
住建局家属院(和平路)
和平路北段东侧
3
农业银行家属院
和平路西
4
广播局家属院
钟山路东侧
5
保险公司家属院
和平路东
6
百货公司家属院
建设路北侧
7
大洋公司家属院
烟墩路西侧
8
铁四处组团
建设路西段南侧
9
费县实验小学家属院
蒙台路
10
农机公司家属院
建设路南侧
11
费县粮食加工厂家属院
建设路北侧
12
费城镇人民政府家属院
和平路东侧
13
国税局家属院
和平街
14
一中家属院
自由路南侧
15
工商局家属院
胜利路西侧
16
植物油厂家属院
南外环南侧
17
邮电局家属院
和平路西侧
18
建行家属院
自由路北侧
19
技术监督局家属院
和平路西侧
20
住建局家属院
和平路东侧
21
地税局家属院
蒙台路东侧
22
建材局家属院
南外环路北侧
23
费县粮食局家属院
东周街北部
24
食品公司家属院
胜利路西侧
25
劳动局家属院(人和路东)
西关小学东
26
劳动局家属院(站前路南)
站前路南
27
公路局家属院
建设路北侧
28
东关小学家属院
自由东路北侧
29
民政局家属院
建设西路北侧
30
费县塑料篷布厂家属院
建设路北侧(二中东侧)
31
费县燃料公司家属院
中山村
32
费县财政局家属院
文化路南5,6号楼
33
费县审计局家属院
自由路北侧
34
费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家属院
建设路南侧
35
银光家属院(4-8号楼)
和平路东侧
36
地震局家属院
自由路北侧
37
畜牧局家属院
胜利路西侧
38
城西小区
钟山路西侧
39
费县塑料厂家属院
建设路东段北侧
40
费县第二中学家属院
胜利路东侧
41
检察院家属院
自由路北侧
42
经济贸易与信息化局家属院
建设路北侧
43
地震局家属院
自由咱北侧
44
人民医院家属院
健康路北侧
45
沂春机械家属院
胜利路
46
交通局家属院(西)
建设路西段南侧
47
国土局家属院
文化路北侧
48
水保局家属院
建设路西段南侧
49
特殊学校家属院
建设路西段北侧
50
农业局家属院
文明路北侧、平房
51
汽车十四队
建设东路南侧
办理房改房转移登记所需材料和流程:
(一)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买卖合同书(原件);
3.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结婚证或户口簿(需夫妻二人在同一户口本上)(原件、复印件);
5.不动产证(原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
6.补交土地出让金凭证(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完税证明和交税凭证);
7.完税证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契税纳税面积按照实测面积缴纳);
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图、房屋平面图;
9、2012年2月以前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还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
10、原单位同意转让的证明;原权属单位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还需上交土地使用证;
11、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来源:费县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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